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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的通知

时间:2016-10-22 16:51:05  作者: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山西省科技厅相关通知精神,现将2017年度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技术。申报范围包括:煤焦、冶金、电力、化工、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食品加工、医药卫生、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公共安全等技术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发明专利。

 

对同一专利项目已被列入上年度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或同一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且尚未结题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再受理新的立项申请。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和技术装备、研发经费投入等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重视并积极开展专利工作。

 

3、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应是生产或产品中的关键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须按A4纸张尺寸印制,按下面顺序简装成册,一式6份:

 

1、《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申报书》(见附件)。

 

2、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文献资料复印件(说明书)。

 

3、《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半年有效期内的《检索查新报告》原件。

 

4、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职称和在本单位任职或受聘期限等证明材料。

 

5、反映项目情况的其它有关材料。

 

四、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书上的经济指标、经济效益务必谨慎填写,不得虚假夸大。项目执行期满后,该指标将作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依据之一。

 

2、《专利登记簿副本》应附一份原件,应注意专利权有效,不存在年费欠缴、专利失效等情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太原代办处负责办理,联系电话:0351-8330650

 

3、《检索查新报告》应附一份原件,可由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出具,也可由具备检索查新条件的大学、研究机构或行业机构提供。

 

4、书面申报材料一式6份及电子版于20161111日前报送科技处。

 

 联系人:董斌         联系电话:2051075